本月起施行!嘉兴市修订公积金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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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施行!嘉兴市修订公积金相关管理办法!

2024-05-09 17:19 · 嘉兴公积金 · 300人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行为,日前,《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已进行修订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四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本月起施行。

接下来,小编将陆续为大家介绍三个办法的修订情况,本期让我们先来了解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吧~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共修改7条,条文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政策原文: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和相关授权业务,并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 缴存对象和登记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以下简称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符合缴存有关规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也可缴纳)。

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在单位缴存登记的当月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六条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对象),可自愿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七条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在本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九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确定,每年可调整一次。

灵活就业缴存对象的缴存比例在10%-24%自主确定。

第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灵活就业缴存对象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按月、及时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公积金专户内(以下简称公积金专户)。对采用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缴存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每月进行托收。对采用单位自缴方式缴存的,单位应在当月及时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专户。

第十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至缴存比例下限以下或者缓缴;待调整期满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单位降低缴存比例至缴存比例下限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

第十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年度原则上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遇职工工资发生变动的,单位应在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调整。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第四章 账户变更、转移、封存及注销

第二十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事项以及职工的缴存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于事项变更发生当月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职工调往本市以外地区工作,并已与调入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下同)的,应向调入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调入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由本市以外地区调入本市工作,与本市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满6个月以上且账户状态为正常的,可向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在调出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在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者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三)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其迁入地所在单位尚未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经告知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在公示30日后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网上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封存、缓缴、转移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管理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缴存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托银行经办公积金缴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查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若查询人数过多或查询年份过长的,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公积金管理部门复核。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受理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封存、启封等手续,发生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的,由公积金管理部门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将单位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按照我省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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