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企业职工参保温馨提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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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企业职工参保温馨提示(下)

2024-05-16 16:45 · 威海人社 · 219人阅读

8、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9、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0、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国家确定的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的过渡性养老金。

根据上述办法参保人员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退休年龄等因素对养老待遇均有影响,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

1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2、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13、养老保险中断缴费能领养老保险待遇吗?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论缴费有多少次中断,只要累加起来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都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需要说明的是,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直接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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