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这些内容带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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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这些内容带你了解——

2024-05-19 11:09 · 天津人社 · 413人阅读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是什么?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或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实现灵活就业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什么?

答:

失业保险金申领分为首次申领和按月申领。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可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自助一体机以及参保区或常住区的经办机构等任意一种方式,办理首次申领。每月2日至25日,失业人员应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自助一体机以及首次申领的经办机构等任意一种方式,办理按月申领。

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按月申领手续的,当月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

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承诺未出现重新就业、灵活就业、应征服兵役、领取营业执照、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移居境外等情形。

2023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时间为何时?

答:

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3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什么?

答: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40元。

2023年调整后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是什么?

答:

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08元。

2023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

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2023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

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2023年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待遇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

申请时间在2023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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