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

企业开办时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流程?
答:企业开办时可通过线上线下便捷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我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接收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平台推送的企业开办相关信息,同步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未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企业开办信息的,可向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
企业注销时办理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流程?
答:企业注销时可通过线上线下便捷办理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业务。企业在市场监管等部门已注销且无社会保险欠费的,我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接收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平台推送的企业注销相关信息,同步办理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企业注销信息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
企业存在社会保险欠费的,需要先缴清欠费再办理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业务。2024年1月1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2024年1月1日及以后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单位和个人如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按照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分工,从202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存比例降至16%,个人缴存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年底,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的80%执行,即分别执行0.16%、0.32%、0.56%、0.72%、0.88%、1.04%、1.28%、1.52%,实施期限至2024年底。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按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工资)进行封顶保底,上限为全口径工资的300%,下限为全口径工资的60%。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口径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全口径工资的6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可通过哪些线上线下渠道办理?
答:我省持续推进社保经办信息化建设,加强全省社保信息系统与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对接,不断畅通经办服务渠道。坚持需求导向,推动63项高频服务事项通过省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网通办,21项业务跨省通办。确需核验原件的个别高风险业务可就近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企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2024年底前,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
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含哪些?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①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②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③财政补贴;④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政府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失业保险?
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条件?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有以下待遇:①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企业开办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业务的流程?
答:企业开办时可通过线上线下便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业务。我省医保信息平台接收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平台推送的企业开办相关信息,同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未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企业开办信息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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