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注意!生育津贴领取有时限,过期将不能申领
想要领取生育津贴的朋友们一定要注意!生育津贴申领有1年的时间限制,超过规定时间将不能进行申领。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1年内,向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从业人员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1年内申领生育津贴,职业妇女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就可由用人单位进行申领。
如果有在家休产假时,公司倒闭了的这种特殊情况。从业人员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2年内,直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但如果超过申请时限,同样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总的来说就是,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的,时限为1年内!但如果遇到单位倒闭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的情况,允许从业人员申领生育津贴的,时限为2年内!大家可千万别忘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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