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10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908元/月
·吉林、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728元/月
·四平、通化、辽源、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02元/月
失业保险金是从失业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申领条件
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即可同步进行失业登记,无需另行办理。
发放时间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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