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政策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网讯(全媒体记者李璐瑶 通讯员汪边)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我市于11月1日正式出台《鄂州市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突破套数认定标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购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以所购住房所在区(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的住房拥有套数核算。
降低最低首付比例。首套房和二套房的房贷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15%。
加大购房提取力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和第二套商品住房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该款项划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放宽贷款使用限制。取消户籍、贷款次数、贷款离婚期限制;缴存人家庭购买经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认证的配售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在按规定已计算后的贷款额度上浮20%,但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支持返乡就业创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市民、新青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缴存6个月公积金,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第二套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与月收入比由50%调整至60%,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暂不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挂钩,商转公贷款除外。
优化“又提又贷”政策。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首套和第二套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套房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购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其直系亲属可按相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不再限定为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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