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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5-04-10 09:31 ·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180人阅读

答:一、原则上以参保前灵活就业十二个月(不满十二个月按实际就业月数)的平均收入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其后每年7月申报一次缴费基数,申报后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该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停止参保时,及时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重新就业后,可按规定再次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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