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5-04-10 09:31 ·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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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原则上以参保前灵活就业十二个月(不满十二个月按实际就业月数)的平均收入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其后每年7月申报一次缴费基数,申报后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该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停止参保时,及时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重新就业后,可按规定再次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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