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医保政策问答——职工参保缴费

问 、职工医保参保范围是哪些?
答:宿州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医保。
问 、哪些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医保?
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
问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根据《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宿政发〔2011〕29号)规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4%、企业及其他单位按6.5%;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接续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当年度的缴费基数,按照8%费率,按规定时间缴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按月征收大额医疗救助费用,大额医疗救助的基数为在职人员的申报工资基数和退休人员的退休养老金,费率为0.8%。
新成立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个人实际工资额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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