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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南→

2025-04-21 15:37 ·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22人阅读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了贷款对象、条件、额度、首付比例、期限和利率等内容。贷款对象为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家庭70万元、双缴存家庭85万元,符合多子女或绿色住宅条件可上浮20%。首付款比例统一为20%,贷款期限最长30年,利率按首套和二套房区分。同时明确了首套和二套房认定标准,并要求以所购房产作抵押担保。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了贷款对象、条件、额度、首付比例、期限和利率等内容。贷款对象为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家庭70万元、双缴存家庭85万元,符合多子女或绿色住宅条件可上浮20%。首付款比例统一为20%,贷款期限最长30年,利率按首套和二套房区分。同时明确了首套和二套房认定标准,并要求以所购房产作抵押担保。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政策

贷款对象和条件

  截至贷款申请日,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人或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提供有效的购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及相关批准文件(三年内有效)。

  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同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拒绝受理个人征信报告中不良记录有连续三期(含)或累计六期(含)以上,或者被列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惩戒期内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双方贷款次数合并计算,最多可申请办理两次公积金贷款,不受理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在异地缴存公积金来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无其他贷款,可在本市申请1次公积金贷款(不受理缴存使用证明上记载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首付比例、贷款期限、利率

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单缴存职工家庭为7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为85万元。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0%,即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84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102万元。

  缴存职工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住宅和参与汉中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上调20%。

  贷款审批额度与个人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相关联,实行配贷系数计算。配偶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的不纳入缴存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时间系数:以借款人或配偶其中公积金缴存时间长的为准。■正常缴存6-24个月,系数为1;■正常缴存25-60个月,系数为1.5;■正常缴存60个月以上,系数为2。

首付比例

  统一首套、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我市首套、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20%。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指容积率在1.0以下、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贷款期限

  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适用于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后5年。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前贷款利率: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为2.35%,5年以上为2.85%。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为2.775%,5年以上为3.325%。

  一、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借款人及配偶在汉中市购房所在地的区县内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汉中市购房所在地的区县内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汉中市购房所在地区县内有1套住房但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借款人及配偶在汉中市购房所在地的区县有1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申请贷款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借款人还款银行卡,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提供的要件有: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备案购房合同和购房首付款发票;

  2.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文、规划许可证 等)和工程预算报告各一份;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和工程预算 报告各一份;

  4.购买、建造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政府安置部门《拆迁安置协议》或确认名单文件、缴纳房款票据;拆迁自建住房的,另需提供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建房证明和建房合同;

  5.购买存量房的,提供已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票据、资金监管协议;未纳入网签备案管理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发票或变更后(产权过户)的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发票;

  6.异地购房贷款:

  (1)在本市缴存公积金去异地购房的,借款申请人按照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2)在异地缴存公积金来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在本市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用本次所购房产作抵押担保。

  (二)借款人采用房产抵押方式担保,抵押人须与抵押权人(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不动产抵押确认书),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商品房实行楼幢准入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必须签订《商品房销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办理预抵押相关手续。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其该楼幢开发商必须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法律责任。

  (四)公积金中心根据购房合同房屋总价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认定房产价值,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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