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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居民医保实施办法》五大热门问题解答(三)

2025-04-26 13:36 · 桂医保 · 179人阅读
广西发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实施。新规涵盖在校学生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参保规定及大病保险激励机制等内容,优化了医保制度运行,扩大了参保范围,并对特定群体提供更全面保障。
广西发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实施。新规涵盖在校学生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参保规定及大病保险激励机制等内容,优化了医保制度运行,扩大了参保范围,并对特定群体提供更全面保障。

  2025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城乡医保制度运行,该文已于2025年1月20日开始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发布后,小编对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整理,今天为你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一、《实施办法》对在校学生参保和待遇保障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01、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02、在校学生在学校内设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报销90%。

  03、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的非第三人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二、《实施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如何参保?

  01、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

  02、取消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登记参保。

  03、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籍人员,可持居住证等在居住地参保。

三、《实施办法》对生育医疗待遇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01、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此外我区还将“试管婴儿”类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纳入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

  02、参保人员因生育、产科并发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管理规定报销,将限制生育使用的项目和药品按照甲类医药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03、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发展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四、《实施办法》对新生儿参保提出了什么规定?

  01、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其中,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02、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03、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实施办法》中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具体内容是什么?

  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

  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内容由自治区医保行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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