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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特殊药品政策

2025-05-02 16:50 · 留坝县人民医院 · 206人阅读
特殊药品是指国家谈判药品中治疗重大疾病、临床必需且价格昂贵的药品。适用人群为已缴费并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患者需通过填写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备案后使用特药。备案有效期为1年,特殊情况需重新申请。结算时,个人先自付20%,剩余部分按职工医保80%或居民医保70%报销。
特殊药品是指国家谈判药品中治疗重大疾病、临床必需且价格昂贵的药品。适用人群为已缴费并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患者需通过填写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备案后使用特药。备案有效期为1年,特殊情况需重新申请。结算时,个人先自付20%,剩余部分按职工医保80%或居民医保70%报销。

一、什么是特殊药品

特殊药品是指国家药品目录中新增治疗重大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治疗周期较长,用药人群和用药指征明确的国家谈判药品等。

二、适用人群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已缴费,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殊药品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

三、鉴定审核

参保患者因病情确需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内特药治疗的,需填写《陕西省特殊药品治疗申请表》,向就医地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特药资格认定审核备案。资格确认后,医院医保部门将资格认定备案信息及特药诊疗计划录入并实时上传到陕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四、备案时限

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即从认定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治疗结束后,如需继续治疗且治疗用药方案不变的,直接由备案医疗机构延续用药时间,不需要重新申请鉴定。有以下情况的须重新申请备案:

1.在用药周期内或一个治疗周期结束后,需调整用药种类的;

2.特殊药品责任医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治疗的,以及中断治疗达到3个月以上的。

五、结算方式

经鉴定核准及备案后,参保患者可持特药申请认定备案表、责任医师处方在省内公布的所有特药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直接结算购药费用,基金支付标准执行参保地特药门诊报销政策。即:个人先自付20%后,剩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职工医保支付比例为80%,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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