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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

2025-05-04 11:33 ·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5人阅读
迪庆州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办理规程,明确业务定义、提取对象、条件、额度及流程。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资金直接转入售房企业账户。规定了提取次数、频率及撤销退回机制,并强调违规处理与解释权归属。
迪庆州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办理规程,明确业务定义、提取对象、条件、额度及流程。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资金直接转入售房企业账户。规定了提取次数、频率及撤销退回机制,并强调违规处理与解释权归属。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办理规程。

一、业务定义

购买本州行政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含预售和现售商品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二、提取对象

住房公积金缴存在迪庆州的职工,且作为购买商品住房的买受人(购房人)或直系亲属。

三、提取条件

(一)职工应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交至办理业务时的上一个月,账户状态为正常;

(二)缴存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公积金担保状态且个人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的;

(三)所购房屋类型为新建预售和现售自住商品房,且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新房用于自住时,购房提取时限以《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一个月(30天);

(五)所购房屋楼盘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住建部门的规定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提取额度

(一)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的,买受人(购房人)(含:直系亲属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房价总额【以《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迪庆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委托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中约定为准】,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二)付款方式为非一次性付清的,合计买受人(购房人)(含:直系亲属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首付款金额【以《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迪庆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委托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中约定为准】,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一元)。

五、资金支付

经本人授权后,缴存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的售房企业收款账户。

六、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缴存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缴存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信息),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售房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承诺书》。

售房企业应认真准确计算购房款和首付款金额,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书》中要求填写的内容加盖公章,并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金额。

(二)缴存职工需持下列材料原件到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单身依据等)、与售房企业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承诺书》等认购材料、认购支付凭证。

2.买受人(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买受人(购房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的,受托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委托书(由中心提供委托书模板)、受托人身份证。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缴存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确定可提取金额,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资金划转至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定的售房企业收款账户。

(四)缴存职工将《迪庆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办理回执》交至售房企业,并提交住建部门进行合同网签备案。

  (五)售房企业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并在此时段内缴存职工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完成办结。

七、提取次数

一次。

八、提取频率

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间隔12个月。

九、撤销和退回

(一)若发生退房行为,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银行账户,退回时备注“缴存职工姓名+公积金首付款”,并向住建部门申请注销合同备案。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以冲账方式计入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售房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住建部门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售房企业承担。

(四)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的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取消该企业的相关公积金业务办理。

十、其他事项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一种提取方式,已按本规程办理提取的缴存职工家庭后续不得以购买本套住房为由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已办结的,若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不可补提。

(三)缴存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四)缴存职工家庭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又提又贷”,提取额与可贷款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

(五)售房企业必须知晓本业务规程,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承诺书》可通过“迪庆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下载或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

(七)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本规程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选取符合条件的现售商品房项目先行先试,并适时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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