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将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据了解,缴费基数调整后,计算指数时仍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即本人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月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同时,从2017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市人社局要求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变更后缴费基数的核定和应用软件的调整,政策解释和宣传等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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