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中小学在校学生以及居住在我县的外地户籍人员持居住证均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我县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2025年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含大病保险)。
三、缴费办法
为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参保人员在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已在外地参加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参保凭据),凭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未办理居住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可到代理银行网点或通过代理银行手机银行APP、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缴费,也可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省税务局非接触式缴费或到县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缴费。新出生小孩在出生后90天内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事中心办理参保缴费。
四、医疗待遇保障
(一)待遇享受时间
1、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无待遇等待期,享受缴费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缴费满3个月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90天内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出生后90天跨年度的,缴纳上年度和当年度个人缴费金额,待遇享受期从出生之日起至补费当年12月31日止。
3、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以后的变动待遇等待期不少于3个月,加上原有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至少等待6个月,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医保报销。
(二)待遇保障类别及报销
1、门诊费用保障
(1)居民门诊统筹保障
参保城乡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中心、地名)卫生院、村卫生室〕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2025年度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
(2)“两病”门诊保障
(3)特殊疾病跟踪服务、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实行“五定”管理。
2、住院医疗保障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公式:本次住院报销金额=(本次住院费用总额-本次住院起付线-全自费费用-先期自付费用)×报销比例。
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参保居民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按高低分段累进支付。
五、外伤住院申报
在南充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必须在事发24小时内向医院医保办申报,经医院确认后将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纳入报销,出院时直接结算。在南充市外住院,通过“3054776913@qq.com”电子邮箱上传入院记录、无第三方责任人承诺书、患者身份证进行外伤申报,经审核符合报账政策的在就医地医疗机构出院时直接结算,未申报的持住院相关资料(包括门急诊记录、住院总发票、费用总清单、住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记录、病历复印件),受伤经过(包括受伤时间、地点、原因、部位等)证明或其他部门认定材料到县医保经办大厅办理外伤申报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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