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政策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核定3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核定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核定24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时,前次失业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失业人员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当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由其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地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执行,缴纳比例按照失业保险金发放地所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政策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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