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金华市人力社保局开展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宣传。那么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呢?请往下看。
申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失业原因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
停止领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办理方式
方法一: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方法二: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搜索“失业保险金申领”,填写信息,提交申请。失业金将在申请次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温馨提醒: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尽快办理,详情可咨询电话82366877、82366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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