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七)

异地住院报销政策
1、参保人员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统筹区域外的,由本人申请,经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在就业地或者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直接结算。报销时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但仍按照我市相应医疗机构等级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2、参保人员在国内因公出差、探亲等期间因突发急症需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符合就医地急诊抢救范围的,由就医地医疗机构按接口标准规范要求上传“门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为“急诊”的,参保地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待遇直接结算。起付标准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85%。
3、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外治疗的,须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确认,并由转出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备案后,可转往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进行异地直接结算。起付标准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85%。
办理了转院转诊手续,但由于个人原因未在就医地进行直接结算,返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80%。
4、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转诊手续,自行在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一律为3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78%、二级医疗机构76%、三级医疗机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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