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一贴清”

1-4级伤残
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助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工伤待遇,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缴纳社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费用
符合以下条件到医疗协议机构产生的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各项用药、检查、治疗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按工伤复发流程办理。
伙食、交通、住宿费用
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外仍需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的50%核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交通和住宿费参照本省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交通和住宿产生的费用,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5-6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工伤待遇,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因工伤职工退休或者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在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因工伤职工退休或者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在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医疗费用
符合以下条件到医疗协议机构产生的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各项用药、检查、治疗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按工伤复发流程办理。
伙食、交通、住宿费用
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外仍需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的50%核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交通和住宿费参照本省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交通和住宿产生的费用,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需提供工伤职工本人交通、住宿有效凭证;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7-10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因工伤职工退休或者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在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因工伤职工退休或者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在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医疗费用
符合以下条件到医疗协议机构产生的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各项用药、检查、治疗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按工伤复发流程办理。
伙食、交通、住宿费用
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外仍需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的50%核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交通和住宿费参照本省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交通和住宿产生的费用,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需提供工伤职工本人交通、住宿有效凭证;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备注: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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