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计发标准、资格认证攻略……这份超实用的《湘潭市退休人员政策指南》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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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计发标准
基本养老金的核定一般分为两类人员。一是1996年1月以后参保缴费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二是1996年1月以前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并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两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以办理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一类人员
即1996年1月以后参保缴费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这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例:男职工杨某,1963年12月出生,2023年12月退休。1996年4月以单位职工身份开始参保缴费,后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为333个月合计27.75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27361.57元。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l%
可以用简单一句话来记住这个公式:即两个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缴费年限百分比。第一个平均工资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省级政府发布。杨某2023年12月退休,取202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17元。第二个平均工资即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简单来说就是把缴费人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除以缴费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得到一个指数,一般为60%至300%,按60%缴费,指数为0.6,按86%缴费,指数为0.86,按110%缴费,指数为1.1,每年每月都可以有不同。然后把全部指数相加再平均得到一个平均指数,最后将这个平均指数乘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就是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具体到杨某,他有333个月的实际缴费,根据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显示,他每年缴费有60%、80%、130%等不同标准,对应有0.6、0.8、1.3等不同指数,333个月的指数累计相加为329.2704,那么他的平均指数(329.2704÷333)为0.9888,平均缴费工资为0.9888×7417=7333.93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即杨某的基础养老金=(7417+7333.93)÷2×27.75%=2046.69(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50岁退休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95,55岁对应170、60岁对应139、63岁对应117。杨某60岁退休,则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总额127361.57除以139,结果为916.27元(127361.57÷139=916.27)。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杨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合计2962.96元。(2046.69+916.27=2962.96元)。
第二类人员
即1996年1月1日以前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并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这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构成。
例:假定上述杨某在1986年12月在某国有企业参加工作,1995年8月辞职。辞职前计算连续工龄并确认视同缴费年限105个月(8.75年)。1996年4月以后按上述标准参保缴费。
1.基础养老金。应将视同缴费年限纳入计算,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共438个月(105+333=438)合计36.5年。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也应将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算进去,政策统一规定视同缴费指数为1,因此杨某的平均缴费指数为(105×1+329.2704)÷438=0.9915,那么杨某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7417×0.9915=7353.84元。代入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两个平均工资7417元和7353.84元的平均值乘以缴费年限百分比36.5%,即(7417+7353.84)÷2×36.5%=2695.68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27361.57,杨某60岁退休,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27361.57÷139=916.27元,与第一类人员相同。
3.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过渡系数),代入数据为7353.84×8.75×1.3%=836.50元。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杨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2695.86元+个人账户养老金916.27元+过渡性养老金836.50元,合计4448.45元。
资格认证
一、认证范围:
(一)企业职工、灵活就业退(离)休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
(三)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认证要求:养老金领取资格每年必须认证一次,超期未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将由业务系统自动停发养老金。
三、认证周期:认证周期为一年。
如张三2022年5月完成认证,那么他的认证周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需在2023年5月31日之前进行再次认证。
四、认证方式:
(一)自助认证:智慧人社APP、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智慧人社支付宝小程序、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APP、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中国领事APP等。其中,湖南省内居民建议使用“智慧人社”认证,省外居民建议使用“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认证,港澳台居民使用“智慧人社”支付宝小程序认证,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使用中国领事APP认证。
(二)线下认证
1.人脸认证:退休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认证。企保退休人员还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认证。
2.非人脸认证:因重病、伤残、高龄等行动不便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自助认证的,退休人员可以联系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进行非人脸认证,填报相关资料至社保经办机构。
五、使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认证操作流程示例:
备注:
1.“智慧人社”既可为自己认证,也可以输入他人的身份证为他人进行认证,点击“开始认证”,按提示操作,看到提示“认证成功”即可。
2.完成认证后,重新进入“待遇资格认证”模块,直接点击“历史认证记录”便可查询认证结果。
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
一、政策要求: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厅发〔2019〕13号)文件规定,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退休人员需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办理方式:本人持社保卡原件到省内社保卡发卡银行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行动不便的,可由家属持社保卡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前提是先去银行激活社保卡)。未办理社保卡的需先去银行申领社保卡再按以上方式办理。因社保卡到期或丢失需补办社保卡的,本人持身份证到社保卡发卡银行办理更新、补办手续。
三、社保卡便民服务: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免收短信服务费、免收年费,可省内跨行通过ATM机等自助设备领取养老金,每月前三笔累计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免除取款手续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一、业务办理
(一)线上办理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以在智慧人社APP上申报办理遗属待遇结算,遗属待遇支付到亡者领取养老金的账户。
工伤退休、离休、在职参保对象死亡后,遗属待遇的申领暂时只能线下办理。
(二)线下办理
1.业务材料
(1)亡者死亡时间证明。
(2)申领人(遗属)身份证。
(3)银行账户:
将丧葬抚恤金拨付到死亡参保人员银行账户的,提供死亡参保人员银行账户(1类)。
将丧葬抚恤金拨付到遗属银行账户的,还须补充以下资料:
①申领人银行账户(1类);
②申领人与死者的继承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原始档案、财产分配协议书或继承人公证书等);
③丧葬抚恤金分配协议书,或公证书、司法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
(4)继承人委托他人申请时另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5)在职参保人员死亡有视同缴费年限(集体工作年限)的,提供档案资料至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视同缴费年限(集体工作年限)确认。
2.经办方式
申领人持业务材料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政策标准
遗属待遇由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组成,为一次性待遇。
2021年9月1日(含)后死亡参保人员:
1.在职人员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包含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2.退休人员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3.湖南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2021年为3739元,2022年为3942元,2023年为4104元。
三、注意事项
1.退休人员死亡在当年基本养老金调待完成前已办理遗属待遇的,社保机构将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公布后主动补调补发,请遗属领完待遇前不要注销领待银行卡(存折)。
2.在当年度丧葬抚恤金计发标准未公布实施前,拨付时间相对延后。
3.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遗属待遇发放银行账户优先为亡者本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银行账户或其社保卡账户,若亡者银行账户无法使用则优先为继承人社保卡账户。
咨询服务热线
0731-58533164(湘潭市社保中心)
0731-57883503(湘潭县社保中心)
0731-56768162(湘乡市社保中心)
0731-52865072(韶山市社保中心)
0731-58205991(雨湖区社保中心)
0731-55568095(岳塘区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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