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百色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
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及《百色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含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工作、新业态等多种方式灵活就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用良好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并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贷款、核算等管理运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指导,以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百色市分行等部门监督。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承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选择试点合作银行。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九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该协议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在履约过程期间,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变化,在遵循协议规定、不违背履约责任的前提下,自主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协议的变更或解除申请。
第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缴存人不得同时以单位在职职工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照缴存类型适用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缴存人转为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或单位在职职工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单位补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涉及灵活就业缴存人的单位欠缴部份,单位应当补缴。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账,记载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一条 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其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的退役军人可选择将部队服役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或全额以补缴方式缴存至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个人账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合并缴存时长、缴存余额测算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按月等额缴存、一次性缴存或自主灵活缴存等方案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月等额缴存:灵活就业缴存人约定每月划扣缴存金额及缴存日,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划扣到个人公积金账户。
一次性缴存:指灵活就业缴存人一次性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至个人公积金账户。
自主灵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可结合自身收入或需要,自主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并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缴款渠道进行缴存。
单笔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不得低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百色市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公布下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内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下限。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最高扣除数不得超过百色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的公积金用于支付其配偶、子女、父母发生的住房消费。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收件材料、提取金额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提取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我市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情况下,可自愿申请退出。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采用按月等额缴存或自主灵活缴存方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一次性缴存方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资金须留存满6个月,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具体条件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百色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遵循“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原则,与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时长、个人账户的缴存余额、月缴存额、日均余额等因素挂钩。
(一)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贷款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日均余额×个人公积金账户日均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
个人公积金账户日均余额:开户正常使用以来每天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除以相应开户天数。
个人公积金账户日均余额倍数:20倍。
缴存时间系数:按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1.借款人缴存月数介于6个月至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2.借款人缴存月数介于12个月至23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3;
3.借款人缴存月数介于24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4.借款人缴存月数3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2。
(二)最高贷款额度参考我市单位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确定。
(三)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来缴存政策开户缴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选择按照原贷款政策计算贷款额度,也可以选择按照当前新政策计算贷款额度。
第二十一条 在2024-2027年期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定居,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上浮10%贷款额度,上浮后的贷款额不得超过百色市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二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光荣之家”家庭成员(指户籍家庭成员或者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下同)以及授挂“‘鹅城百店’拥军优属示范单位”牌匾(法人)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凭相关证件和证明可上浮10%贷款额度;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光荣之家”家庭成员灵活就业缴存人,凭亲属或本人服现役期间个人三等功及以上荣誉证书可上浮20%贷款额度,两项上浮政策不叠加且上浮后的贷款额不得超过百色市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三条 百色市边境0—20公里范围内乡镇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上浮10%的贷款额度,上浮后的贷款额不得超过百色市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四条 推出“先购房,后建制”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新模式。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的楼盘购房时,可以先选定心仪房源,再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根据开户人贷款需求及家庭情况,依规为其规划缴存金额等缴存事项,并推算其贷款时限。同时出具《个人缴存职工额度证明信》,明确预计贷款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见到额度证明信后,予以确认并保留房源,并提醒购房人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最终可以贷款的额度由其家庭参缴人数、经济收入、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购房总价、抵押物价值、缴存人年龄、房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须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月对冲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审批通过后,灵活就业缴存人须将缴存方案调整为按月等额缴存,月缴存金额不低于月还贷金额。贷款结清前,不得办理缴存账户销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时,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贴息贷款将停止贴息,并将失信行为报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将借款人信息列入公积金系统黑名单,贷款结清后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义务;
(二)逾期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连续满3个月或两年内累计满6个月的;
(三)以虚假资料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二十九条 在2025年1月1日后(含)新开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获得开户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分两次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第一次补贴100元,在开户缴存当月月结后自动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第二次补贴100元,缴存(留存)满12个月且当年累计缴存额不低于年度缴存额下限的,在第12个月月结后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每人只能获得一次开户补贴。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 试点实施期间,灵活就业缴存人除获得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息外,还可获得在国家规定的利率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的缴存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自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日起计算,在年度结息或销户提取时兑现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缴存补贴停止发放。
第三十一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两年(含)以上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给予利息额10%的利息补贴。
第三十二条 在2024-2027年期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定居,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除获得开户补贴200元以外,缴存(留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当年累计缴存额不低于年度缴存额下限的,还可获得“青春乐居”补贴1000元,于第12个月月结后计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每人只能获得1次“青春乐居”补贴。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与单位缴存职工缴存资金分开核算。
第三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各类补贴资金和流动性管理成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当年业务支出范畴。增值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适时开展分析和预警,若出现资金流动性不足,采用公转商或贴息贷款的方式弥补资金流动性不足。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充分利用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第三方数据资源,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与监控,切实防范并化解贷款风险。若出现逾期贷款,应采取第三方催收逾期贷款或逾期贷款债权转让等方式催收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法拍房流拍的,符合条件的可由市住建部门回购为保障房,或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房产中介机构进行售房,以确保及时回收贷款。
第三十六条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对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贷款等情况进行核查,防止“一人多缴、一人多贷”的现象。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不低于9.9折专属购房优惠。
第三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租赁保障性住房,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物业管理企业按标准的80%收取物业费。
第三十九条 百色市边境0—20公里范围内乡镇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右江区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的不低于5000元的家装补贴;购买除右江区外其他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家装补贴。
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来缴存政策开户缴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相应政策(除开户补贴外)。
第四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试点工作为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同时,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及百色市相关政策规定的调整而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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