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劳动关系骗保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1年6月,重庆市某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劳务公司和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涉嫌虚构劳动关系违规为他人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劳务公司于2020年7月,通过伪造资料为非本单位职工王某某办理参保至2021年4月。该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于2020年8月通过伪造资料为非本单位职工李某某办理参保至2021年1月,随后公司分别为其职工按照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办理退休。
该区人力社保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撤销王某某退休资格,责令其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对该劳务公司处以1.1万元罚款;依法撤销李某某退休资格,责令其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对该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警示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缴费属违法行为,公民的社会保险缴纳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都会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对象包括未按规定标准、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和涉嫌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的企业。所涉人员除了要被清除缴费记录、退回已领取的待遇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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