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用软件监控员工电脑,是否侵犯隐私权?

一、案情简介
修玉婵原系融昌公司的职工,2016年5月10日入职,在融昌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8月份因个人原因辞职。修玉婵在职期间使用的办公电脑归融昌公司所有,融昌公司对修玉婵在职期间使用的办公电脑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该监控能对修玉婵在办公期间使用的电脑QQ、微信聊天信息予以记录、保存在服务器主机上。
2018年5月24日,融昌公司作为申请人,以修玉婵为被申请人申请至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修玉婵赔偿损失及违约金60万元。2018年9月9日,融昌公司向山东省海阳市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修玉婵在职期间在公司电脑监控软件中保存下来的上班时间的聊天记录等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将公证书作为证据向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提交。
修玉婵认为,融昌公司在其使用的电脑上私自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并且监控其微信、QQ的行为侵犯了隐私权,遂诉至法院。
来源:(2019)鲁06民终7145号
二、争议焦点
公司在办公电脑上安装监控软件,对员工的聊天信息自动进行数据下载、保存的行为,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三、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融昌公司在所有办公电脑上安装了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当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使用电脑QQ、微信与客户联系业务时的记录都会保存于公司的服务器主机中,这是企业的自我管理行为,其目的是正当的,不具有窥探员工个人隐私的主观故意,因此并非违法行为。修玉婵在融昌公司工作期间,应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将办公电脑用于本公司工作,而非用于除工作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融昌公司与修玉婵产生劳动争议,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融昌公司委托公证处对修玉婵使用办公电脑保存在公司服务器主机上的QQ、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下载、证据保全,并作为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并非向不特定的人员公开,属于依法举证行为。故融昌公司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犯修玉婵的隐私权。
四、案例评析
在数字化时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的监控手段愈发多元而隐蔽,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变得“透明”,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近年来,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采取监控措施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在我国并不鲜见,而支持用人单位的监控行为,是较多法院在类案判决中的态度。诚然,用人单位实施职场监控通常具有正当理由,包括保护单位财产安全、监督员工工作表现等,但它对员工的尊严、自由、隐私等权利的侵害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包括监控具有正当目的、符合比例原则和透明原则的要求等。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融昌公司虽然没有将其制定的电脑使用管理规定对修玉婵进行告知,但不属于不法行为。这里产生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在作出监控行为之前,是否有义务告知劳动者并取得同意,由此又进一步引申出了对知情同意原则的思考。劳动关系中资强劳弱的现实和从属性特征使得该原则的适用面临较大困难,劳动者难以拥有真正的选择自由。如果劳动者作出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那么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仅凭这种同意就处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也就是说,知情同意原则在劳动关系中的适用应当受到限制。
时代发展与科技进步正不断拓宽人权保护的边界。传统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保障还主要停留在物质性层面,对精神性权利的保护则较为匮乏,亟待发展。鉴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在一般性规则的基础上,今后还有待于法律的探索与完善,作出更加细致性和专门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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