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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个月后离职,因为这件事员工获赔4.3万余元

2022-12-13 13:46 · 上海法治报 · 561人阅读
杨小姐原本供职一家自动化公司但入职还不到一个月双方就因种种原因解约了尽管只有短暂的劳动关系却令双方在近两年后对簿公堂原来离职之后杨小姐一直没有再工作直至近两年后才再次应聘一家新公司但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她
杨小姐原本供职一家自动化公司但入职还不到一个月双方就因种种原因解约了尽管只有短暂的劳动关系却令双方在近两年后对簿公堂原来离职之后杨小姐一直没有再工作直至近两年后才再次应聘一家新公司但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她

  杨小姐原本供职一家自动化公司,但入职还不到一个月,双方就因种种原因解约了。尽管只有短暂的劳动关系,却令双方在近两年后对簿公堂。原来离职之后杨小姐一直没有再工作,直至近两年后,才再次应聘一家新公司。但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她才知道,原公司未帮她办理退工手续,她实际一直处于就业状态。

  杨小姐认为,公司此举直接导致她近两年没有领到失业保险金,也无法入职其他单位,为此她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其延误退工损失4.3万余元,但公司仅为她补办了招退工手续,不同意赔偿,并为此将杨小姐起诉至法院。

  公司表示,杨小姐供职时间很短,而该公司的人事工作一直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在杨小姐入职后曾通知其提供相关入职材料,但杨小姐未能提供才导致手续无法及时办理,故相应损失是由杨小姐自己造成。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公司虽主张因杨小姐未及时提交入职材料,导致无法及时办理招退工手续,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杨小姐未提供入职材料的情况下,公司却为其办理了社保转入、转出手续,并于近两年后补办了招退工手续,可见即便杨小姐未能提交入职材料,也不影响公司及时办理手续。

  现公司于近两年后才补办,导致杨小姐无法享受相应待遇,也影响了杨小姐就业,故公司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杨小姐未能提供实际损失证明,故法院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核算杨小姐延误退工损失。

  法院据此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杨小姐延误退工损失、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等共计4.3万余元。

  原文作者丨陈颖婷

  文字编辑丨王英鸽

  责任编辑丨周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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