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期间,个人不需缴纳社会保险

【案情摘要】
王某系化工公司的职工。自2019年4月份起,王某因公司停产整顿而待岗在家。待岗期间,化工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其生活费,同时,从生活费中扣除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王某认为不应扣除,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化工公司支付王某扣减的生活费,化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职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本案中,化工公司安排王某在家待岗,化工公司为保障王某基本生活而支付的生活费,并非工资,化工公司自生活费中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没有依据。判决化工公司支付王某扣除的该部分费用。
【典型意义】
该案是因社会保险缴纳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关于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即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而劳动者待岗期间,未能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职工支付生活费。该项是待岗期间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支出,并非工资。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系从工资中扣除,故待岗期间的生活费中不应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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