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员工人为制造劳动争议,主张赔偿金不予支持

劳动者非以正常劳动、获薪为目的入职,人为制造劳动争议,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金某与某信息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8日,金某入职某信息咨询公司担任电话销售。
2020年4月22日应金某要求,公司向其出具《离职证明》,记载金某7日试用期内未达公司要求,本可开除处理,后经面谈给予改过机会,但金某仍多次违反公司纪律,故公司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金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故起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查明,自2016年起,金某已向本市法院提起的涉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多达20余件,诉请多集中于确认劳动关系、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裁判结果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权利。
根据查明事实,金某入职信息咨询公司前已在多家公司工作,但工作时间短则数日、长不过数月,离职后随即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同一时段金某在仲裁或法院同时存在多起纠纷,上述情形与常理并不相符,且金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入职前后已在为可能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收集证据,明显超出劳动者正常维护合法权益的限度,其入职动机亦是存疑的,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又故意不服从管理,人为制造劳动争议纠纷,信息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金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应支持。
典型意义
现如今劳动者法律意识普遍高涨,面对自身权益受侵犯,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既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有助于推动企业规范用工,本身值得鼓励。
但少数劳动者心存钻企业管理漏洞的心理,抱着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想法,就背离了法律精神。诚实信用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司法裁判具有价值判断、教育指引的功能,通过诚信原则裁判,既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助于引导劳动者诚信为本,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当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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