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遭遇工伤,却发现“东家”未购买工伤保险且已注销......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正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却发现“东家”未购买工伤保险,且已注销登记。近日,忠县法院对该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实际经营者蒋某支付原告骆某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8万元。
案情简介
被告蒋某于2020年5月成立某养生馆,工商登记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原告骆某受雇在养生馆从事足浴工作。2021年4月的一天,骆某从家中出发前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人社部门认定,骆某因该次交通事故受伤属工伤。经鉴定,骆某构成九级伤残。骆某因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忠县法院。另查明,养生馆未给骆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蒋某于2022年1月将养生馆注销工商登记。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骆某在养生馆从事足浴工作,双方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一是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问题。原告在上班途中遭遇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原告依法享有法定的工伤待遇,养生馆未给原告购买工伤保险,依法应当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二是工伤赔偿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养生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虽已注销,但这仅表明其自注销之日起丧失经营资格,该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并不会消失,仍应由原登记的经营者蒋某承担法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若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注销工商登记,也不能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也要增强法律意识,认真核实自身社会保险购买情况,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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