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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

2023-01-09 10:34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633人阅读
苏某华与某实验学校劳动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5月6日,苏某华入职尚未批准成立的某实验学校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为5000元。同年8月26日,学校经潮南区行政职能部门的批准正式成立。学校成立后
苏某华与某实验学校劳动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5月6日,苏某华入职尚未批准成立的某实验学校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为5000元。同年8月26日,学校经潮南区行政职能部门的批准正式成立。学校成立后

苏某华与某实验学校劳动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56日,苏某华入职尚未批准成立的某实验学校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为5000元。同年826日,学校经潮南区行政职能部门的批准正式成立。学校成立后,迟迟未与苏某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及办理个人社会保险。2020930日、1019日,苏某华通过微信向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某成提出辞职,没有得到张某成的回应;同年122日,学校校长杨某忠在苏某华的离职审批表批栏中签了名;同月8日,苏某华领取了当年11月份及至128日的工资6416元,并与学校新会计陈某熙办理了工作交接。同月14日,因校方无法在短期内找到合适人选接替苏某华的工作,故苏某华重回学校继续工作。202135日,苏某华离职,离职原因为学校解聘,校长杨某忠在员工辞职(辞退)审批表中审批通过;同月23日,苏某华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同年51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实验学校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苏某华支付2020323日起至202092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750元,以及2021115日至20213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58.5元。某实验学校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于同年6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华受学校规章制度管理,负责学校的会计工作,领取工资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建立。因学校批准成立时间为2019926日,所以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以该时间为准。某实验学校与苏某华之间建立了二次劳动关系。第一次劳动关系的建立为2019926日至2020128日苏某华辞职请求得到批准后,结算了全部工资并进行工作交接为止。第二次劳动关系存续期为20201214日苏某华重返某实验学校的会计岗位至202135日苏某华从学校离职。关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问题,苏某华于2021323日提起仲裁申请,因仲裁保护的时效期为一年,故在双方第一次劳动关系中,某实验学校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赔付的双倍工资的起算日应为2020323日,截止日为2020926日;同理,第二次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赔付起算日应为建立劳动关系满1个月后的2021115日至苏某华辞职获批的2021315日止。法院判决某实验学校向苏某华支付自2020323日至20209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363.83元,自2021115日至20213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58.5元。

一审宣判后,某实验学校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苏某华支付一审二审诉讼费,某实验学校按一审判决向苏某华支付相关赔偿金额。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的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的确定劳动者和用工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好劳动关系,促进合法用工,减少劳动争议纠纷。通过该案,法院希望引导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真学习劳动法及合同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要让法律停留在纸面上,而是成为劳动者生活中实实在在的保护罩。

来源:潮南区人民法院

编辑: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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