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住院请假未获批,公司能以旷工解雇吗?

【司法观点】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且不予任何补偿。”本案中,员工在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据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韩某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某时装零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二审法院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韩某申请再审称,2016年3月11日,其因父亲病重住院手术,向公司请事假,公司不批准,其当日没有到单位提供劳动去医院护理父亲。2016年4月7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其因父亲病重住院要求请事假,请假理由是合理的,符合最基本的人伦和道德,公司不批准事假,反而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
原审判决认定其违反了规章制度,请假没有批准就没有到公司工作,是旷工,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这一判决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韩某连续旷工27天,符合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韩某未提供劳动并非因为其父亲住院。韩某请事假未获批准,系公司正当行使管理权的行为。
【裁判要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韩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且不予任何补偿。”
本案中,韩某在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据此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原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与韩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并无不当。韩某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转载须知:为了人社动态、职场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i.com/pedia/cs_28451.html

我来说两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