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资3000元单位能否降社保标准?
卢彬(化名)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合同中,还就卢彬的社保缴纳标准,约定为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
后来,卢彬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卢彬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被确认为无效,公司未按卢彬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应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依法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对于社保费用缴纳的标准也有强制性规定,既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也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自愿放弃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依法为全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经营,才能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否则将承担高额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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