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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023-01-13 10:37 · 澎湃新闻 · 662人阅读
01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
01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

  01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决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不能得到支持。

 02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徐某某入职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1年春节期间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前放假4天。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4月7日解除。后双方因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争议,徐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提前放假的4天已折抵了徐某某未休年休假,不应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春节提前放假部分应折抵年休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放假前有向职工明确相关假期将用于折抵未休年休假,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仲裁委对徐某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03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综上,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具有统筹安排的主动权,但用人单位在安排休假时应当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即使不能征得职工同意,也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本案中,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放假时明确提前放假的天数将用于折抵未休年休假,未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故其仍应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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