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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是否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023-01-14 15:30 · 人社法律服务 · 1792人阅读
案例某医院为从事诊疗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该医院发布公告招募从事导医工作的志愿者若干名,小张成功应聘。2020年3月7日医院与小张签订了志愿服务协议,约定小张在导医岗位工作,志愿服务期限为两年,每天服
案例某医院为从事诊疗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该医院发布公告招募从事导医工作的志愿者若干名,小张成功应聘。2020年3月7日医院与小张签订了志愿服务协议,约定小张在导医岗位工作,志愿服务期限为两年,每天服

  案例

  某医院为从事诊疗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该医院发布公告招募从事导医工作的志愿者若干名,小张成功应聘。2020年3月7日医院与小张签订了志愿服务协议,约定小张在导医岗位工作,志愿服务期限为两年,每天服务时间为8:00-12:00、14:00-18:00,每周休息两天,具体由导医值班长安排,小张需要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每月报酬3000元,任何一方解除协议需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

  2022年2月6日,医院以志愿服务期满为由通知小张于2022年3月7日起终止协议。小张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医院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医院支付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医院答辩称双方为志愿服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最终,仲裁委支持小张的全部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小张与医院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评析

  一、医院主张的志愿服务关系是否成立?

  《志愿服务条例》经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7年8月22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进行了定义。根据该条例,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本案中,该医院为从事诊疗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非以志愿服务为宗旨,显然不属于志愿服务组织,因此该医院不具有招募志愿者的资格,与小张之间不存在志愿服务关系。同时,志愿服务工作一般具有业余、无偿、自愿的特征,但是小张在医院从事全日制劳动,医院支付的报酬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是否到岗工作需要服从医院安排,本人不能自主决定。因此,小张的劳动不符合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一般特征,故仲裁委认为医院主张双方之间为志愿服务关系不成立。

  二、小张主张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在排除小张与医院之间的志愿服务关系后,小张与医院之间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仲裁委采纳了小张的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的主张,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是双方都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小张是具有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自然人。

  二是医院对小张进行了劳动管理。医院安排小张进行全日制劳动,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由医院安排,工作地点位于医院经营地,医院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张。庭审中,双方都陈述医院对小张的请假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对其工作表现进行日常考评。

  三是小张的导医工作是医院诊疗服务的组成部分。导医的日常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就诊病人进行体温、血压等生理指标的测量,接受病人咨询,引导病人正确分诊挂号,维护候诊大厅秩序等,该工作是医院诊疗服务的辅助性工作,是诊疗服务的组成部分,保障了诊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是医院向小张支付了劳动报酬。上述四点与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则完全符合。

  由于仲裁委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小张基于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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