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受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固定,且个体工商户定期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的,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某玻璃经营部于2016年5月11日注册,系个体工商户,华某某系其经营者。2017年7月1日,王某经人介绍到某玻璃经营部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42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9月2日,王某在华某某的安排下前往某物流公司接货,装车过程中王某从车上坠落摔伤。某玻璃经营部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仅缴纳了“团体险”的商业险。王某银行账户显示: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21日,华某某每月向该账户上汇款4200元。2019年1月22日,王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玻璃经营部自2017年7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王某与某玻璃经营部自2017年7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玻璃经营部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玻璃经营部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是适格的用人单位,且其认可每月按4200元给王某发放劳动报酬;另根据王某受伤时情形,王某系因接受某玻璃经营部经营者华某某指派从事工作。故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王某接受某玻璃经营部的用工管理,期间工作时间、地点固定,劳动报酬亦稳定发放,应当认定双方自2017年7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均是以劳动和报酬为对价的合同,但因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报酬外,还承担社会保险等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用人单位,采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坚持双方为劳务关系,意图规避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义务。但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还是较为明显的,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特点,而劳动关系则具有组织成员性、经济从属性等特点。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另参照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工作证,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证人证言等,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摒弃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就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错误思想,合理规范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均受劳动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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