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公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案情简介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彭某在深圳市大鹏新区某购物中心担任商场理货员。2021年4月2日,彭某在上班期间因要上厕所,在购物中心一楼电梯口附近摔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2021年6月21日,彭某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认定为工伤。2021年7月29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
2022年1月7日,彭某向深圳市大鹏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请求律师介入,维护她的合法权益。大鹏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受理其申请,并指派援助律师为彭某给予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先后多次向彭某了解案件情况,并收集准备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案件仲裁
2022年7月12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彭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某购物中心承担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合计119745.47元,第二被申请人罗某承担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某购物中心的连带责任,此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案件分析
1.彭某发生事故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彭某虽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彭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彭某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人员,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深圳市大鹏新区某购物中心认为彭某擅自离岗,未使用商场自有卫生间,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经过调查,购物中心的洗手间正在改造升级,一楼菜市场有公共洗手间。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生理需求需要经过的场所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故法院认为彭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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