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裁判要旨】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对于用人单位分为三种情况:仲裁裁决书载明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书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简要案情】
2018年10月,冯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某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冯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冯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7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40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7000元。某仲裁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某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冯某与某公司于2017年2月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冯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29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399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6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冯某追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的请求予以驳回。某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仲裁裁决书中明确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依法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裁定驳回了某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调一裁两审终审”的处理机制,注重调解,并要求仲裁前置,先裁后审,有时会出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过长现象,为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靠前及时解决纠纷的作用,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同时为了保障确有错误的终局裁决可以被纠正,规定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制度。在劳动争议实践中,可能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对于法律设置的程序不清楚,对于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层人民法院遇到此情形时,要及时向用人单位解释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坚持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用人单位故意采用此种方式拖延诉讼,试图影响劳动者及时实现权利的,可以告知用人单位如不在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亦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将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用人单位以其已经向基层法院起诉为由,要求中止执行的,法院不予准许。对于用人单位在基层法院已经裁定驳回其起诉后,提出上诉并要求中止执行的,查明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应依法给予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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