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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后勤人员与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2023-01-19 10:14 · 羊城晚报 · 614人阅读
某文化传媒公司经营网络直播业务。朱某于2019年3月1日入职,工作内容包括帮主播在市场选择商品、购买网上直播需要的物品、与商家下单核对货物、管理仓库、发货及打单、直播期间跟进场务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某文化传媒公司经营网络直播业务。朱某于2019年3月1日入职,工作内容包括帮主播在市场选择商品、购买网上直播需要的物品、与商家下单核对货物、管理仓库、发货及打单、直播期间跟进场务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某文化传媒公司经营网络直播业务。朱某于2019年3月1日入职,工作内容包括帮主播在市场选择商品、购买网上直播需要的物品、与商家下单核对货物、管理仓库、发货及打单、直播期间跟进场务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文化传媒公司每月定期向朱某发放款项,标准为底薪6000元加提成。公司通过微信安排工作及管理。朱某需要使用钉钉打卡考勤,每天上班八九个小时,每周休息一天。2019年11月6日,某文化传媒公司通过微信方式通知朱某不用上班。朱某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可见某文化传媒公司定期向朱某发放款项,安排朱某工作内容,对朱某进行工作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文化传媒公司应向朱某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因朱某为后勤人员,工作内容包含采购,该岗位本身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且中间有一定间隔性,朱某未能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进行充分举证,故对加班费不予支持。

  广州中院指出,在网络直播后勤人员与负责网络直播的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本案运用传统劳动关系法律特征进行识别,从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等网络痕迹切入对双方关系进行实质审查,并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依法应适用劳动法律关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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