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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承揽协议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

2023-01-19 10:27 · 澎湃新闻 · 638人阅读
【基本案情】2016年4月,马某入职某铝业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个人社会保险。2018年4月,铝业公司与包括马某在内的每一位从事铝锭生产人员各签订一份《承揽协议》,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
【基本案情】2016年4月,马某入职某铝业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个人社会保险。2018年4月,铝业公司与包括马某在内的每一位从事铝锭生产人员各签订一份《承揽协议》,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马某入职某铝业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个人社会保险。2018年4月,铝业公司与包括马某在内的每一位从事铝锭生产人员各签订一份《承揽协议》,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8月,马某在工作时摔倒致骨折入院治疗,出院后申请工伤认定受阻成讼,请求确认其与某铝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在用人单位铝锭生产车间从事劳动生产并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不能因双方约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即否定双方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经调解,双方达成某铝业公司向马某支付补偿款5万元的协议。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责任而与员工签订承揽协议,实际履行中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并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现和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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