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真空期”遇上工伤,该找哪个单位赔偿?

因跳槽到新公司,旧公司社保还没来得及减员,新公司没法及时购买社保。木工王先生就是在这样的 “社保真空期” 发生工伤,还被判定为十级伤残,那么,他的工伤赔偿该由谁来买单?
基本案情
入职十天后不幸发生工伤
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于2019年4月15日入职东莞市某木业公司(下称:木业公司),担任木工定制师傅一职。
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由于入职当月的社保已经由原公司购买了,所以木业公司当月也不能为王先生购买社保,要等到5月份才能购买。
不幸的是,入职十天后,王先生在工作中受伤住院。王先生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受工伤,随后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9年6月15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购买社保义务
由于社保缴纳主体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王先生未能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王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木业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仲裁结果要求木业公司向王先生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及各项赔偿共计10万余元。
木业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调查王先生的保险记录后得知,木业公司是在王先生受伤后才为其参保的,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的工伤待遇应该由木业公司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为员工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者变相免除,一审法院判令由木业公司支付王先生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
木业公司仍然不服,遂提起上诉。2020年11月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避免在“社保真空期”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时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另外,承办法官提醒,为避免产生本案情形,劳动者应督促原用人单位及时进行社保减员,新公司应及时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慎重对待在原公司社保未停,新公司无法办理社保的“社保真空期”建立新的劳动关系,避免发生工伤后各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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