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摘要及法院处理情况
2008年1月,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刘某从事销售工作。公司通过公示将规章制度告知刘某,其中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考核为C2则为不能胜任工作。2009年下半年及2010年上半年刘某考核均为C2,公司认为刘某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提出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1378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起诉。
一审认定公司违反解除,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41378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如果存在“末位”考核制度的,用人单位必须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却处于末位”情形区分开来。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仅仅是业绩居于“末位”而并非不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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