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经理没给自己签劳动合同,状告公司双倍赔偿,法院:驳回 !

张某应聘成为某公司行政部门负责人,但其入职后一直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他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某发出聘用邀请书,载明职位为行政部门负责人,入职日期为2020年5月17日,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3个月,月薪15000元等。当月,张某开始到某公司工作,职务为行政部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人力行政工作,包括招聘、培训、人员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及其他行政事务等。
同年6月,张某向公司反映,公司原来的劳动合同存在问题,要重新进行审核。7月底,张某通过微信向公司副总段某发送劳动合同电子版,段某回复“OK”的微信表情。2020年8月,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张某以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由告到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21000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张某主张,这是某公司领导一直未确定劳动合同模板所致,其已经要求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主张,未签合同是由于张某未履行工作职责。
法院另查明,因为公司的劳动合同版本一直未确定,某公司许多员工未及时续签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负有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但是张某系某公司的行政经理,其身份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系其本职工作,其应当积极履职,提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减少公司的用工风险。但是张某于2020年5月入职后未及时向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模板,因此张某关于因某公司领导未确认合同模板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张某虽然主张其在入职时曾要求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张某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说,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负有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但是,如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该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则该劳动者应积极履职,提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系通过惩罚性措施减少和避免用人单位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达到其不当规避其用工风险的目的。本案中,某公司向张某发出的书面聘用通知书中已经对入职时间、劳动合同期限、薪资构成等进行了明确,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要素,该公司没有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张某合法权益的故意,不能认定公司存在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达到其不当规避用工风险的主观恶意。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也提醒劳动者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并依法主张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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