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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劳动者离职后领取上一年度年终奖的认定

2023-02-10 14:02 · 广州市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8年)暨典型案例 · 696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8日,符某入职广州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合法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20日,广州某公司根据2017年1月16日审批的《年末在职激励金》向在职员工发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8日,符某入职广州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合法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20日,广州某公司根据2017年1月16日审批的《年末在职激励金》向在职员工发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8日,符某入职广州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合法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20日,广州某公司根据2017年1月16日审批的《年末在职激励金》向在职员工发放2016年度的“在职激励金”,以公司2016年度业绩为考量因素,基本计算方式为劳动者2016年度出勤率×基本工资×月份。广州某公司未向符某发放在职激励金。符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广州某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在职激励金”及其他请求,仲裁裁决驳回符某仲裁请求。符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符某的诉讼请求。符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广州某公司支付2016年度在职激励金22000元给符某;驳回符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该公司在本案中发放的“在职激励金”,实为年终奖金。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过年终奖激励劳动者的情形不在少数,年终奖的有无以及数额,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实践中,常因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必须在职为由,拒绝对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引发此类纠纷。

     如果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请求支付,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本案中,综合分析“在职激励金”的方案形成时间、计算方式及构成等方面,均是以2016年12月仍在职的员工出勤率及该年度的公司业绩为计算标准,考虑到上述分配方案形成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早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7年1月19日,且符某工作时间已满一年,符合用人单位发放“在职激励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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