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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交社保有效吗?

2023-02-12 14:07 · 海安法院劳动争议纠纷审判白皮书 · 797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中迈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中迈公司为张某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张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代扣代缴;如张某不需要单位为其缴纳社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中迈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中迈公司为张某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张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代扣代缴;如张某不需要单位为其缴纳社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中迈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中迈公司为张某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张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代扣代缴;如张某不需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可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明确进行选择,在支付工资时将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一并支付给张某;张某不要求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2019年4月,张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投诉书,要求中迈公司依法为其缴纳2012年8月起的各项保险。2019年7月,中迈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中迈公司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自行协商,以补贴等形式向劳动者发放费用,破坏了国家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利益,相关约定应属无效。但是,劳动者所领取的相关费用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因中迈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并未得到张某认可,中迈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将社会保险以补贴形式发放给了张某。故中迈公司请求判令张某返还代垫的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了中迈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得拒绝履行。双方协商不缴纳保险,而代以支付相关补贴,应属无效约定。因此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仍然有义务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当返还用人单位向其发放的相关补贴。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提醒劳资双方应避免以发放补贴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另一方面提醒用人单位应提高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以免出现既要补交社会保险,又无法主张劳动者返回相关补贴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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