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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受伤责任谁担?

2023-02-13 15:21 · 福建法治报 · 704人阅读
案情经过陈某某受某公司雇佣在车间内上班,其从事过中底板刷白胶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17日,陈某某在操作过程中将装有泡沫盒的篮筐叠在原本装有胶绳的篮筐里,其在起身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
案情经过陈某某受某公司雇佣在车间内上班,其从事过中底板刷白胶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17日,陈某某在操作过程中将装有泡沫盒的篮筐叠在原本装有胶绳的篮筐里,其在起身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

案情经过

陈某某受某公司雇佣在车间内上班,其从事过中底板刷白胶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17日,陈某某在操作过程中将装有泡沫盒的篮筐叠在原本装有胶绳的篮筐里,其在起身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而被篮筐中的胶绳绊倒受伤。随后陈某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共住院16天,医疗费49332.83元由某公司负责垫付。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讼到莆田荔城法院西天尾人民法庭。后经荔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结合陈某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陈某某系在某公司上班期间受伤。结合陈某某的诉求,核定陈某某因该事故受伤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5869.26元。陈某某作为从事过中底板刷白胶工作的熟练工,在操作过程当中将装有泡沫盒的篮筐叠在原本装有胶绳的篮筐里,其在起身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而被篮筐中的胶绳绊倒,自身存在过错,故酌情陈某某对该起事故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工作环境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及监督指示义务,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应当赔偿陈某某137108.48元,扣除已经垫付的49332.83元,还应当赔偿陈某某87775.65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案中,作为受雇佣的陈某某,应当熟悉自己的工作环境,审慎履行职责,因疏忽大意导致自己受到伤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用工单位也应对陈某某进行安全教育、警示与约束,并对工作环境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切实保护人员身体不受损害、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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