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缴社保 要对女职工工伤承担哪些责任?

基本案情
李女士2020年入职某公司,岗位为理货员。入职后,公司未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她交社保。11月,李女士取货时摔伤骨折,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昌平区人社局为李女士认定了工伤,确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9级。李女士找公司要求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但是多次沟通都未能成功。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工会寻求帮助。在工会律师的指导下,2022年8月,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
案件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21.4万余元。
案件评析
当前,一些企业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职工出现工伤时缺乏保障,蒙受巨大损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外,根据《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伤残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等。
本案中,公司未给李女士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发生工伤后,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相关费用。本案虽历时两年,历经仲裁、一审确认劳动关系,再仲裁诉请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但最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部实现。由此也提示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劳动用工成本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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