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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2023-03-25 09:54 ·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 752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黄某于2020年7月1日入职崇左地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福来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实验员。2020年12月10日,双方才补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
一、案情简介黄某于2020年7月1日入职崇左地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福来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实验员。2020年12月10日,双方才补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

  一、案情简介

  黄某于2020年7月1日入职崇左地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福来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实验员。2020年12月10日,双方才补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于2020年7月1日生效,其中试用期于2020年9月30日止。本合同于2021年7月30日终止。约定地福来公司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黄某工资,每月固定工资为4000元,于每月28日前后发放。生活补助600元。试用期工资月为3000元。”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期间即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地福来公司派黄某前往吉林延边培训点进行业务培训,期间黄某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地福来公司认为600元生活补助通过包吃包住的形式已支付。黄某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每月的工资由地福来公司全资子公司崇左地福来销售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由地福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其中2020年7月工资发放1500元,8月至9月及2020年11月、2021年1月、2021年2月每月工资发放3000元;2020年10月工资发放3100元;2021年3月发放870.97元,合计发放20470.97元。在生活方面地福来公司对黄某实行包吃包住,生活补助每月600元。2021年4月18日黄某向地福来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2021年4月19日离职。后黄某作为申请人以地福来公司、崇左地福来销售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崇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地福来公司支付黄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800元。2021年9月26日,崇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崇左劳人仲字[2021]第2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地福来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18780元。地福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地福来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18780元,地福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来源:(2022)桂14民终774号

  二、争议焦点

  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于2020年7月1日入职地福来公司处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但地福来公司直到2020年12月10日才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地福来公司应当支付黄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段为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9日共4个月零九天。虽然地福来公司存在每月未足额支付黄某月工资,但已支持黄某请求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部分,因此应视为黄某已正常领取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9日期间的工资。黄某每月工资总额在试用期即2020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为36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总额为4600元,因此地福来公司应当支付黄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18780元(3600元+4600元×3个月+4600元/月÷30天×9天)。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二倍工资差额和补签劳动合同的责任,而不因补签了劳动合同就免除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因此,地福来公司上诉主张其与黄某补签劳动合同后就无需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倒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关于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能否豁免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目前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不同法院的裁判观点和裁审规则也相差较大。本案中,地福来公司与黄某于2020年12月10日补签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的劳动合同,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二倍工资差额和补签劳动合同的责任,而不因补签了劳动合同就免除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有的法院与本案法院观点一致。但有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属于劳动者的追认,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制度设计,最终目的并不在于惩罚用人单位,而是为了通过推动劳动关系书面化,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一立法宗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也应当践行该宗旨,积极、及时地推动劳动关系建立的合法化、书面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评论仅代表编辑个人观点,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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