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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在岗亭值班时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3-04-14 09:00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531人阅读
基本案情2022年3月5日,文山某小区某业主在进小区门时发现小区门未能识别开门,小区保安岗亭无人上班,前往岗亭查看时,发现保安朱某倒在岗亭内,随后业主报警,经救护人员确认,保安朱某已经死亡。之后,朱某
基本案情2022年3月5日,文山某小区某业主在进小区门时发现小区门未能识别开门,小区保安岗亭无人上班,前往岗亭查看时,发现保安朱某倒在岗亭内,随后业主报警,经救护人员确认,保安朱某已经死亡。之后,朱某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5日,文山某小区某业主在进小区门时发现小区门未能识别开门,小区保安岗亭无人上班,前往岗亭查看时,发现保安朱某倒在岗亭内,随后业主报警,经救护人员确认,保安朱某已经死亡。

之后,朱某的家属对朱某进行死因鉴定,经鉴定,朱某系冠心病梗死致心力衰竭死亡,朱某家属遂向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州人社局调查认定,文山某物业公司员工朱某在某小区保安岗亭值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该物业公司因未为朱某购买工伤保险,不服该工伤认定,以案发当天并非朱某上班,是朱某与另一名保安私自进行换班,且鉴定未经过该公司同意等为由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州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州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该物业公司又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官说法

案件经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此前就曾有多次换班的行为存在,物业公司并未对此予以制止且默认换班,朱某确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朱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视同工伤。

考虑死者家属希望能尽快解决这一纠纷和物业公司的经营实际,同时为解决多方当事人的诉累,承办人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向物业公司释法说理,物业公司认识到自己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错误行为以及认可朱某应当视同工伤,表示愿意对家属进行赔偿,死者家属也对物业公司表示谅解,双方在承办人员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对工伤保险待遇分期履行,物业公司当场表示撤回对州人社局、州政府的起诉,该案引起的多角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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