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可撤销

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双方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时显失公平的,即便劳动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评定并知晓了伤残等级,劳动者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工伤赔偿协议。
案情简介
刘某经营一家未经工商登记的废品收购站,舒某在刘某处从事废旧品拆卸工作。2019年6月14日,舒某在该收购站拆卸电动车时右眼不慎被榔头击伤。后被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七级。
2020年5月13日,刘某在其代理律师陈某的陪同下,与舒某就工伤赔偿事宜签订协议书,基本内容为:一、除了前期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刘某再支付舒某40000元。二、舒某放弃其他所有赔偿诉求。刘某在协议落款处签名,舒某比照律师陈某书写的名字样本,画出自己的名字并捺印。陈某向舒某宣读协议内容并全程录音录像。当日刘某向舒某交付了40000元。
后舒某死亡。舒某的母亲胡某、女儿舒小某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工伤私了协议,刘某支付赔偿金346360元。
裁判说理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舒某系刘某开办的未经工商登记单位的职工,其被判定为工伤。刘某依法应向舒小某、胡某给予一次性赔偿金346360元。虽然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舒某已知晓七级伤残,但舒某系文盲,签订协议时仅其一人在场,刘某一方虽向其宣读了协议内容,但对工伤七级依法应得到赔偿的大致金额却只字未提,根据舒某的文化程度,其对工伤七级依法应得到的赔偿金额不具有预判性,况且协议约定仅支付40000元,明显少于法定赔偿金额。故法院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判决予以撤销,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0元,刘某还应支付胡某、舒小某一次性赔偿金306360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在劳动用工实践中普遍存在。发生工伤后当事人有权就赔偿问题自行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只要赔偿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宜轻易撤销。但由于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之间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纠纷解决的心理急迫性各异,有可能出现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况。考虑到在人身损害类赔偿案件中“赔偿协议”还具有补偿身体伤害的功能和强烈的人身属性,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若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应当允许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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