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许职工口头请假后反悔 幼儿园以旷工为由拒绝职工返岗属于违法
劳动合同到期后,已在幼儿园工作10年的吕惠贤(化名)继续留在教师岗位上工作。可是,双方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一天,她在上课时突感身体不适,经向幼儿园负责人口头请假后,她离开了幼儿园。半年后,吕惠贤要求返岗工作,但被幼儿园拒绝,理由是其无故旷工,已被视为自动离职。
经多次交涉无果,吕惠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此后,本案又诉至法院。近日,二审法院终审认定幼儿园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其向吕惠贤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及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
职工因身体不适离岗
半年后要求返岗被拒
2011年2月1日,吕惠贤入职北京一幼儿园担任教师职务。2018年3月1日,双方订立即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吕惠贤仍在幼儿园工作。
2021年6月23日,吕惠贤以身体不适为由向幼儿园相关管理人员说明情况,此后未再返回幼儿园上班。同年7月2日,幼儿园向吕惠贤发放了6月份工资5873元,12月31日又向吕惠贤发放了2280元,之后未再向吕惠贤支付任何款项。
2022年1月5日,吕惠贤离岗半年后向幼儿园提出返岗工作请求,幼儿园以其无故旷工视为自动离职为由予以拒绝,但未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2022年5月,吕惠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经审理,仲裁裁决幼儿园向吕惠贤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工资7114元、经济赔偿金9432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187元,各项合计113621元。
是请假离岗还是无故旷工
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幼儿园和吕惠贤不服仲裁裁决,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一是幼儿园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对此,吕惠贤主张其因身体不适向幼儿园请假,幼儿园在同意其请假休养后无故将其辞退构成违法解除。幼儿园称吕惠贤系无故旷工,其行为违反幼儿园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视为自动离职。
庭审中,吕惠贤没有提交书面请假证明证实其已向幼儿园履行了请假手续,其以此为由主张幼儿园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幼儿园提供的2021年6月份考勤表证明吕惠贤存在无故旷工行为,但其仍向吕惠贤发放了该月工资。此外,幼儿园在知晓吕惠贤长期未提供正常劳动期间未通过催告返岗、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表示异议,且幼儿园虽有相关规章制度,但其并未根据该规章制度对吕惠贤作出相应处分并将该处分情况送达给吕惠贤,故幼儿园主张吕惠贤无故旷工应视为自动离职理据不足,同样不能成立。
综上,因双方均无法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公平原则,应当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二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幼儿园主张其于2021年12月31日向吕惠贤发放的2280元为2021年7-12月的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一审法院无法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但幼儿园向吕惠贤发放该灵活就业保险补贴后再未向吕惠贤发放过任何工资补贴,故可视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2年1月1日起解除。
三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吕惠贤请求幼儿园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2月28日到期,吕惠贤于2022年5月申请仲裁主张权利,所以其2021年4月至5月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过一年仲裁时效,故幼儿园应支付其2021年6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3743元。
鉴于幼儿园诉请无需支付上述全部费用,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幼儿园向吕惠贤支付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8670元、经济补偿金44829.6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743元,各项合计67242.62元。
幼儿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吕惠贤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吕惠贤于2011年2月1日入职幼儿园,且在连续工作满10年后继续在幼儿园工作,该情形应视为双方之间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幼儿园于2022年1月5日非出于法定事由拒绝吕惠贤的返岗申请,系主动终止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当,应予纠正。
对于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二审法院查明,吕惠贤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未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依法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吕惠贤于2022年5月申请仲裁,故幼儿园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从吕惠贤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即幼儿园应支付吕惠贤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1606元。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5月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不当,应予纠正。
经核算,二审法院判决幼儿园向吕惠贤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的工资6538.97元、赔偿金92594.26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606元,各项合计120739.23元。
【评析】
职工请假须履行必要程序并留存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本案中,吕惠贤虽然赢得了自己期望的结果,但其赢得好险、好累!试想一下,如果其在工作时履行了正常的、必要的书面请假手续,何至于产生如此诉累?可以肯定地说,如果其有请假手续,就不会产生这样的争议。
由于吕惠贤没有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一审及二审法院只能结合在案证据与双方陈述,推定其进行了口头请假,且其请假得到了幼儿园同意。否则,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可想而知。
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表明,事实终归是事实,任何谎言都不能掩盖。审理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均注意到这样一些事实,即幼儿园在吕惠贤离岗后仍向其发放了请假当月工资。在知晓吕惠贤长期未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幼儿园未通过催告返岗、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表示异议,亦未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对吕惠贤作出相关处分并将该处分情况送达给吕惠贤。正因为幼儿园的这些行为违反常情常理,裁审机关才一致认定其主张吕惠贤无故旷工视为自动离职理据不足,并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其中,二审法院认定“幼儿园于2022年1月5日非出于法定事由拒绝吕惠贤的返岗申请,主动终止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更加彰显了对事实的尊重和对法律的正确运用,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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