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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务协议规避用工责任和风险,法院这样判!

2024-01-10 10:50 · 中工网 · 551人阅读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以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掩盖与劳动者真实的劳动关系,从而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和用工风险,签订劳务协议就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吗?以案说法,援引有关法院裁判观点和结果,重申劳务协议不能掩盖事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以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掩盖与劳动者真实的劳动关系,从而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和用工风险,签订劳务协议就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吗?以案说法,援引有关法院裁判观点和结果,重申劳务协议不能掩盖事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以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掩盖与劳动者真实的劳动关系,从而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和用工风险,签订劳务协议就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吗?以案说法,援引有关法院裁判观点和结果,重申劳务协议不能掩盖事实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周某与某安装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其中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劳务期限为10个月,自2021年5月19日至2022年3月19日终止。签订协议后,周某因自身原因未能实际工作。2021年9月13日,周某被该公司安排至某电厂工程工地工作,工作内容是电焊工。2021年10月,周某在工地上受伤,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至2021年11月。

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022年6月,周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该安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主张

周某主张自2021年9月13日起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其是经公司经理招聘入职,双方约定工资为300元/天,根据工程进度由财务通过银行转账月底进行发放;

2、上下班需要签字考勤,接受该公司的管理;

3、工作所需的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用具、工具、食宿均由公司提供。

公司主张

公司主张与周某之间是劳务关系,理由如下:

1、公司是为了完成某项目雇佣周某,劳务费按25元/小时计算,月底通过现金结算;

2、周某的工作时间相对自由,没有考勤,公司提供食宿,但周某可以选择是否居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不具有强制性和管理性。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均确认周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指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实际履行中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有以下要素: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周某与公司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中有载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纪守法,严格按照业主的厂纪厂规和各类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根据实际考勤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到次月底发放”等内容,周某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虽然表述有劳务等措词,但在本质上周某与公司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

实践中,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明显区别。相较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人员以完成一定工作获取劳务报酬,人身更加自由,劳务报酬的结算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等更加灵活。本案中,虽然周某与公司之间签订了名为“劳务协议”的文件,但是根据案件事实可知,周某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也适用于周某,应回归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上认定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依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后提醒广大工友,入职时要注意甄别和警惕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劳务协议掩盖劳动关系本质的行为,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已签订劳务协议类似文件,但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建议劳动者及时收集、保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实和凭证,比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内容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广州市总工会客户端 撰稿人:第四期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吴雷 策划:广州市员村工人文化宫法律服务中心)

转载须知:为了人社动态、职场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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