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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出事故 认定工伤遭拒绝 合肥中院:二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维持原判

2024-01-17 10:11 · 合肥晚报 · 470人阅读
合肥晚报讯(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王雅雯)毕业在即的大学生入职某学校工作,遇交通事故想认定工伤,学校却认为二者并未建立劳动关系。1月14日,记者从肥东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案件,
合肥晚报讯(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王雅雯)毕业在即的大学生入职某学校工作,遇交通事故想认定工伤,学校却认为二者并未建立劳动关系。1月14日,记者从肥东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案件,

合肥晚报讯(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雅雯)毕业在即的大学生入职某学校工作,遇交通事故想认定工伤,学校却认为二者并未建立劳动关系。1月14日,记者从肥东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案件,最终判决该大学生与学校建立了劳动关系。

小孟是某专科学校2019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2022年2月下旬,毕业在即,小孟经介绍应聘入职A学校从事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班不久,小孟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想认定工伤,可是A学校却认为其与学校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参加学校的实习。小孟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A学校存在劳动关系。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2月,小孟入职A学校工作时已满十八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并未对劳动主体作出禁止性规定。

法院认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是针对在校生利用学习的业余时间打工旨在助学,不以就业为目的。本案中,小孟即将毕业已离开学校,其到A学校工作非勤工助学目的,故小孟具有劳动主体资格。

小孟称其即将毕业,到A学校工作是以就业为目的,A学校辩称其系以实习为目的。一方面,A学校未提供任何实习协议、实习方案或其学校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或专门人员对小孟进行指导以及进行实习考核的相应证据。

另一方面,小孟所学的专业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根据其《城市轨道交通运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安排表中的顶岗实习,主要内容为将学生安排到相关企业边顶岗,边学习,将在校所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地点为校外实习基地。

A学校并未举证证明其学校系小孟所在学校的实习基地,且小孟提供劳动的工作内容和学校顶岗实习的内容亦不一致。综上,小孟以就业为目的,服从A学校的管理,从事其学校业务范围内的劳动,接受其学校支付的报酬,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法院判决小孟与A学校建立了劳动关系。判决后,A学校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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